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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新赣江:承诺管理制度2023-10-11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3-094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
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
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时限。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
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
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
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
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
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
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
害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
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为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