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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新赣江: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10-11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3-099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
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
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
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中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监事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
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置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
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
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
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五)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为准。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均不含
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