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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新赣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11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3-100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此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
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新赣江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
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等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并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
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交于董事会秘书妥善保
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
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
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