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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基智农:《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06-12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1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八)修改《公司章程》;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二)对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及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通过: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2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债率超过 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3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集股东投票权。
    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并积
4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并
                                                     极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制。
                                                     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5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除上述拟修订的条款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