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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基智农: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7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4-100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 100 大厦 A 座
71 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家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959,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71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为 530,569,25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 11,316,800 股不享有表决权,因
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19,252,450 股)。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959,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7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08,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08,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949,5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0%;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9%;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98,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21%;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37%;弃权 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945,5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反对 13,000
                                    -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94,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09%;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39%;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蓉、杨健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