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公司章程(2024年10月)2024-10-31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5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会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 19
第六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八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九章 党的组织 ............................................................................................................................. 30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四章 附则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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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5)56 号]文批准,在深圳市城建材料设备
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1920932。
第三条 《公司法》实施后,本公司已对照该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
登记手续。
第四条 公司于[1995 年 1 月]经[深圳市证券公司办公室深证办(1995)1 号文]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1400 万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400 万股,于 1995 年 3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现注册名称: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Desay Battery Technology Co., Ltd.
原注册名称: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orldsun Enterprises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 26
楼。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4,638,534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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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在公司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为指
导,以科学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为手段,通过不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优质服务,努
力创造更佳经济效益,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并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无汞碱锰电池、一次锂电池、
锌空气电池、镍氢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及其他种类电池、电池材料、配
件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开发、测试及销
售;移动通讯产品及配件的开发及销售;高科技项目开发、投资、咨询,高科技企
业投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35.6 万股。
公司原发起人为: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深圳市丰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现为:普通股 384,638,534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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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
地使用权作价等认购,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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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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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
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
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三十六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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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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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应通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大股东所持股权变现偿还。
如果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有资金往来,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
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大股东对公司资金“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情况;
7、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
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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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会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董事报酬及独立董事津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二)审议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7)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5%的,不仅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评估或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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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并应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数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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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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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出提案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会议召集人不将其提
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及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要求召
集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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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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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公司
如设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公司如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七条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也不得
对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修改。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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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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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或津贴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七)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评估或审计)。
(八)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收购、出售资产等其他重大交易事项(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除外);
(九)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除外);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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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含 3%)的股东提出。
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含 3%)的股东提出的,应向董事会提出,或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商讨增减或更换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和监事事宜。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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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会在选举和罢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时,有表
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按照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实施细则”操作实施。
第九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一百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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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会通过之后,即时就任。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百〇七条 经股东会同意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后导致公司股本变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一百〇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和付息
日期、转股程序、转股价格、赎回、回售和附加回售等条款须严格遵照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实施。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要求公司偿付债券本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
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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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可以设一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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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有在外注册和公司主营业务有
类似的企业、或在外注册的企业可能与公司发生交易时必须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关
联关系。
董事个人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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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
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
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使公司受到监管部门批评处罚,或被股东起
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
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
托人。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半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的规定外,董事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义务和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
董事负有本章程所规定的忠实及勤勉义务,当董事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也可设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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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一人,并设独立董事三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六)制定绩效评估激励计划,其中涉及股权的激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资产抵押、委
托理财、对外捐赠、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对外捐赠等交易,除了按董事会批准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授权外,以下情
形由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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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免于以上审议程序。
(四)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本部日常支出、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或处置项目(包括收购、出售、
置换资产、资产抵押及委托理财),以及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权限的对外担保与关
联交易事项,应当分别按董事会批准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和《对外担保与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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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顾问及专业顾问、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
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设有)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如设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或者
电子文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遇紧急事态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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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
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留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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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视需要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四)~(六)
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慎行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报告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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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擅自变更或拒绝董事会决议,以及未如实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真实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一)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
(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三)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已披露的资料,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五)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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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三)~
(四)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慎行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报告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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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予以纠正;
(五)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十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送
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事态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章 党的组织
第一百七十五条 遵守党章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一)党组织的机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组。
(二)党总支职责权限。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
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对公司“三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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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依法依规进行研究讨论,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经营层进行决策。
(三)公司党总支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
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
实措施;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
关工作;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
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
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研究决定以党总支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
件、重要请示等;研究决定党总支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
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主体责任;需党总支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保证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
规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总支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经费保障。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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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2)公司可以在季度或半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7)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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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
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且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且当年盈利,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且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董事会
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
(五)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如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发生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完成
审计工作的情形,为完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
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
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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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交董事会确定,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通知人特定系
统的日期,视为到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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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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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一十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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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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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或
规定执行。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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