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马A: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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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风险防范和法治建设的能力与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
套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评
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及法治建设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治建
设的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需有专业会计人士和专业法律人士。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风险管理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
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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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及法治建设环境;
(二)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及法治建设战略规划,提出总体建设方案;
(三)负责审核风险评价标准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及需董事会关注
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部署内部控制及法治建设的执行及监督活动等;
(五)审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及年度合规管理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六)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及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风险管理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审议事项的相关
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工作组应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汇总相关部门提
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管理方案形成提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提交的资料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原则上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席(召集人)
主持,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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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风险管理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主席(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
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工作组成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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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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