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5-31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427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5月30
日召开了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3:00。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
月 28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 - 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四楼会议室。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
四楼
电话:+86(755)26770282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六)召开方式
1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A股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
进行投票: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自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附件1)
委托他人(该人士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投票。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A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述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2。
同一表决权就同一议案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
(八)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1)截至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兴通讯”(000063)所有股东
(即“A股股东”);
(2)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H股股东(根据香港
有关要求发送通知、公告,不适用本通知)。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及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财
1.00 √
务报告)
2.00 二〇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3.00 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00 二〇二三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
5.00 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00 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二〇二四年度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及申请交易
7.00 √
额度的议案
8.00 二〇二四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9.00 二〇二四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
10.00 关于聘任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1.00 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12.00 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回购A股股份授权的议案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13.00 √
有关条款的议案
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14.00 √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日)
止
累积投票提案 采用等额选举
15.00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2)人
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
15.01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 √
月29日)止
选举徐奇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
15.02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 √
月29日)止
(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主要内容
1、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财务报
告);
2、二〇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二〇二三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批准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呈的二〇二三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6.83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本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至实施前,如股本总数发
3
生变动,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所确定的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
为基数,分配比例不变,按重新调整后的股本总数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依法办理二〇二三年度的利润分
配的具体事宜。
7、二〇二四年度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及申请交易额度
的议案;
(1)批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公司
衍生品交易具备可行性;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2024 年度进行折合 53 亿美元额度的套期保值
型衍生品交易(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交易余额不超过等值 53 亿美元,
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额度具体
如下:
①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折合 50 亿美元,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保值标的包括外
汇敞口、未来收入、未来收支预测、境外经营净投资等。
②利率掉期额度折合 3 亿美元,利率掉期的保值标的为浮动利率外币借款
等。
(3)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人士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并办理
相关的手续。
8、二〇二四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2024 年度公司为 3 家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①公司 2024 年度为中兴通讯(孟加拉)有限公司、中兴通讯(泰国)有限
公司、中兴通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等 3 家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3 亿美元
的履约担保额度,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②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具体担保事项进行决
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同时转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在发生担保
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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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度公司子公司 NETA TELEKOMNKASYON A..(以下简称
“Neta”)及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①Neta 及其子公司之间拟为在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额度合计折合不超过 1.15 亿美元。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自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②授权 Neta 及其子公司根据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及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担保金
额和担保期限。
9、二〇二四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2024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在银行、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资金总额不
超过 200 亿元人民币。
(2)授权使用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无需对每笔具
体投资再行审批。
(3)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与前述理财业务相关
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10、关于聘任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
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830 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
不含餐费)。
(2)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
四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为 126 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含餐
费)。
11、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无条件及一般权力,单独或同时分配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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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的额外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 A 股及/或
H 股股份的证券),以及就上述事项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
I. 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而该要约、协
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
II. 董事会批准分配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分配及发行(不论依据购
买权或其它方式)的A股及H股的股本面值总额各自不得超过于股东大会通过本
决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及H股的股本总面值的20%;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
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
(2)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两者最早之日期
止的期间:
I. 在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时;或
II.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以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
会之权力之日;
(3)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所述2024年度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包括
可转换为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
准、签订、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与该发行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
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及地点,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
股份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包括价格范围),向有关机构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请,
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它协议),厘定所得款项的用途,及于中国大陆、香港
及其它有关机关作出必要的备案及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
发行股份而实际增加的股本向中国有关机构登记增加的注册资本);及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以
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反映本公司在进行本决议案第(1)段中预期的分配发
行本公司股份后,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
12、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回购 A 股股份授权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 2024 年度回购 A 股股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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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回购股份”)的授权,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或
者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且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出售;方式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
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资本
市场、本公司股价波动情况、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 A 股股本 5%的授权额度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2)为把握市场时机,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
权相关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事项,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
确定回购的最终方案和条款,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的事宜;
②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
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回购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根
据情况酌情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
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或是否继续开展或终止回购方案、出售股份等事
宜;
③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④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⑤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
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出售股份相关事宜;
⑥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回购及出售股份过程中发生
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⑦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⑧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一切事宜。
(3)本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以下较早发生者:
(i)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除非该会议通过决议予以延续);
或(ii)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决议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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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的 2024 年度回购股份授权,是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会依
法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事宜的权利,不涉及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资本市场、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激励效果等因
素,择机考虑是否进行回购;如后续开展回购,公司将制定具体的回购股份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
关条款的议案;
(1)同意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
4,783,251,552 股,包括 755,502,534 股的 H
4,613,434,898 股,包括 755,502,534 股的 H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6.38%;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5.79%;
以及 4,027,749,018 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
以及 3,857,932,364 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3.62%。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4.21%。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13,434,898 元。 4,783,251,552 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及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一百零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
解散和清算; 形式、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
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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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遴选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遴选
标准为: 标准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其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
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及 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
(一)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行董事: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一)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母等);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情形的人员;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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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选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权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利。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人。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三)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条件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发表公开声明。
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非执行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三)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公司应将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四)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实、准确、完整。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有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非执行董事
(五)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10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以撤换。 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非执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行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六)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情况进行说明。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非执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成 行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任前, 出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
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非执行董 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非执行董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非
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执行董事职务。
(七)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七)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非执行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业委
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业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非
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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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非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执行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确意见;
(一)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务所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后,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四)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投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独立非执行董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独立
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非
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行。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特
别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公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审议: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章
的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非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规 执行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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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定需要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 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所列特别职权
他事项;及 的第一项至第三项、及前款所列事项,应当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独立董事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会议可以根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非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执行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事会应将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表主持。
露。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九)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 (十九)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
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不 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不
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 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
投资; 投资;
… (二十)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经 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捐赠事项;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
批: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经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批:
供的任何担保;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象提供的担保; 何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百分之十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担保;及 象提供的担保;
6、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百分之十的担保;
…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及
7、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责: 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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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2、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及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7、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1、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及 …
2、研究和拟定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1、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拟定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股份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及
4、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同意依法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划;及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五十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 第五十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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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
解散和清算;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 …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
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批准收购、出售或出租金额不满公 (一) 批准收购、出售或出租金额不满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
(二) 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二) 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
方式); 方式);
(三) 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 (三) 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 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的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的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前款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 (四)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议通过。 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捐赠事项。
前款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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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依法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九) 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十九)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
的、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 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
分之十的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 的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
外的、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
百分之五的对外投资; 五的对外投资;
… (二十)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 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捐赠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批: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
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任何担保;
百分之十的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担保;及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6、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象提供的担保;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及
7、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
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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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
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第二十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持独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一)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 (一)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父母等);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举情形的人员;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产生与任 第二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产生与任
免 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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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选举决定。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的权利。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非执行董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事候选人。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三)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非执行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三)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人。 见。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 当真实、准确、完整。
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非执行董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议。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非执行董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 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撤换。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非执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行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五)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非执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行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情况进行说明。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
如因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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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填补 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其缺额后生效。
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七)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七)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非执行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业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
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非执行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业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非执行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二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特殊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特殊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控股股东或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利 司控股股东或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一)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作用,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权外,独立非执行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1.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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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所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 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交董事会讨论;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2.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3.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独立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
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
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
上同意。
非执行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三)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独立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非执行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五)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各类专业委员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
(六)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 半数同意。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的,公司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需要发表独立意见 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议: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
1.提名、任免董事;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情形;
5.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权益的事项; 非执行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会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 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特别职权的第
一项至第三项、及前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需要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
立董事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会议可以根据需
他事项;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独立董事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障碍。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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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一名代表主持。
司应当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2.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7.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1.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政策与方案。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3.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股份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4.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依法处理与修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的存档、修改及
注册(如有需要)的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本公司 2007 年 6 月发布的《独立董
事制度》同步废止。
14、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 2025 年 3 月 29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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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5.01 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 2025 年 3 月 29 日)
止。
15.02 选举徐奇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 2025 年 3 月 29 日)
止。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
人声明请见本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说明:
议案 11 至 13 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议案 14 仅选举一名非执行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方式;议案 15 将采用累积
投票方式对每个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
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
票数。
议案 1 至 2、议案 4 至 8、议案 10-13 已经本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3 已经本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
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9、14、15 已经本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见本公
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9 日及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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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述职。
三、现场会议的出席登记方法
(一)出席登记方式
1、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法人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法人股股东)需
持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照)、股票账户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有权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
(二)出席登记时间
本次会议的登记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至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
(法定假期除外)。
(三)登记地点
本次会议的登记地点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
中兴通讯大厦(邮编:518057)。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凡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之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
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本次会议及投票。股东在填妥
并交回“表决代理委托书”后,仍可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
下,“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撤回。委托两名以上(包括两名)代理人的股
东,其代理人累计行使表决权的该股东的股份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本次会议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且每一股份不得由不同的代理人重复行使表决权。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授权股东签署或由其被委托人签署。
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授权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则该“表决代理委
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手续。A股股东最迟须于本次会议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
前将“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
3、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的,该等代理人需持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经授权股东签署的书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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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委托书”和授权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预计本次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
他有关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李伟
(三)会议联系电话:+86(755)26770282
(四)会议联系邮箱:IR@zte.com.cn
(五)会议联系传真:+86(755)26770286
五、备查文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之表决代理委托书
附件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24
附件 1:
ZTE CORPORATION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举行之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之表决代理委托书 1
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之
2
A 股股份数目 ﹕
3
本人/我们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
4
(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代表本人/我们出席于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 3:00 在公司深圳总部
四楼会议室[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A 座四楼;电话:
+86(755)26770282]举行之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按
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我们就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
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我们之代理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同意
5
反对
5 5
弃权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
1.00 √
二〇二三年年度财务报告)
2.00 二〇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00 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00 二〇二三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
5.00 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00 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二〇二四年度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
7.00 √
行性分析及申请交易额度的议案
8.00 二〇二四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二〇二四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9.00 √
议案
10.00 关于聘任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5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同意
5
反对
5 5
弃权
栏目可以投
票
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
11.00 √
议案
12.00 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回购A股股份授权的议案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00 √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4.00 √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日)止
累积投票
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提案
应选人数
15.00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6
(2)人
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
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15.01 √ 同意 票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
日)止
选举徐奇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
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15.02 √ 同意 票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
日)止
7
日期﹕二〇二四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署 ﹕
附注﹕
1. 注意﹕请 阁下委任代表前,首先审阅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9 日公告的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
2. 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以阁下名义登记之 A 股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表决代理委
托书将被视为与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之公司 A 股股份有关。
3.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4. 如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理,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委任之代理
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任代理无须为公司
股东。委任超过一位代理的股东,其代理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表决代理委托书之每项更正,
均须由签署人简签方可。
5. 注意﹕阁下如欲投票同意,请在“同意”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请在“反对”栏内填
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阁下之代理有权
自行酌情投票。除非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
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6. 注意﹕年度股东大会对于议案 15.00 的第 15.01 至第 15.02 子议案的表决(即对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方式为:对于该两项子议案阁下持有数量为阁下所代表之股份数目两倍
的表决票数,阁下可将该等票数全部或部分投给该两项子议案下两名候选人或其中一人或多人,阁下
亦可选择放弃投票,但阁下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阁下所代表之股份数目的两倍。否则,阁下就该
等子议案的投票全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请阁下明确指示欲投给每一名候选人之票数或放弃投票,并填写于上述表格中相对应议案所在之栏;
26
如无任何指示,则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填写相应票数。除非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
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并需采用累积
投票制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7.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表决代理
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之代表人亲笔签署。如表
决代理委托书由委任者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则授权该受托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
过公证。
8. 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年度股东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自或委任
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
东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9. A 股股东最迟须于年度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本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表
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交回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
10. 填妥及交回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不影响阁下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阁下欲如此行事)的
权利。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
27
附件 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为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向 A 股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A 股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现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63
2、投票简称:中兴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提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的提案:
对于累积投票的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
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
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
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填报
对候选人 A 投 X1 票 X1 票
对候选人 B 投 X2 票 X2 票
… …
合 计 不超过该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如提案 15.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 2 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 2 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
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8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
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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