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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通讯: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29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43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
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3:00。
    2、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的如下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
月 28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 - 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深圳总部四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1、A股股东通过: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委托他人
        出席投票。或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 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 股股东已在本节第(一)条列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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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H股股东通过: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亲身出席投票及通过填写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他人
         出席投票。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有权出席及于本次会议上就所
有 决 议 案 投 票 之 股 东 所 持 之 股 份 总 数 为 4,783,251,552 股 , 其 中 A 股 为
4,027,749,018 股,H 股为 755,502,534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18 人,代表股份 1,373,215,120 股,占公司
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71%。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不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代理人) 311 人,代表股份 413,535,562 股,
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65%。本公司概无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的股份,并无任
何股东根据《深圳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须就本次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
回避表决。
    其中:
    (1)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 A 股股东(代理人)317 人,
代表股份 1,190,613,944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20 人,代表股份 1,029,614,378

                                         2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56%;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297 人,
代表股份 160,999,566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0%。
    (2)H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82,601,176
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和审
计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
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
见本公告附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
计表》):
                              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〇二三年
年度财务报告)》;

   2、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呈的二〇二三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6.83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本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布至实施前,如股本总数
发生变动,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所确定的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
数为基数,分配比例不变,按重新调整后的股本总数进行分配。
    (2)同意授权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依法办理二〇二三年度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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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的具体事宜。

   7、审议通过《二〇二四年度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及申
请交易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关于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公
司衍生品交易具备可行性;
    (2)同意授权公司 2024 年度进行折合 53 亿美元额度的套期保值型衍生品
交易(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交易余额不超过等值 53 亿美元,且此额度
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额度具体如下:
    ①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折合 50 亿美元,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保值标的包括外
汇敞口、未来收入、未来收支预测、境外经营净投资等。
    ②利率掉期额度折合 3 亿美元,利率掉期的保值标的为浮动利率外币借款
等。
    (3)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人士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并
办理相关的手续。

   8、审议通过《二〇二四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决议内容如
下:
    (1)同意 2024 年度公司为 3 家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①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中兴通讯(孟加拉)有限公司、中兴通讯(泰国)
有限公司、中兴通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等 3 家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3 亿
美元的履约担保额度,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上述事项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②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同意授权董事会对具体担保事项进行决策,董事
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同时转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在发生担保时及时
披露。
    (2)同意 2024 年度公司子公司 NETA TELEKOMNKASYON A..(以
下简称“Neta”)及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①同意 Neta 及其子公司之间拟为在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相互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额度合计折合不超过 1.15 亿美元。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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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②同意授权 Neta 及其子公司根据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及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担
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9、审议通过《二〇二四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决议
内容如下:
    (1)同意授权公司 2024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在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
亿元人民币。
    (2)授权使用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无需对每笔具
体投资再行审批。
   (3)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与前述理财业务
相关的法律合同及文件。

   10、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四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830 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
含餐费)。
    (2)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〇二四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为 126 万元人民币(含相关税费,不含餐费)。

                               特别决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决议
内容如下:
    (1)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
条件及一般权力,单独或同时分配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境
外上市外资股(H 股)的额外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 A 股及/或 H 股股份的证
券),以及就上述事项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
    I. 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而该要约、协
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




                                    5
    II. 董事会批准分配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分配及发行(不论依据购
买权或其它方式)的A股及H股的股本面值总额各自不得超过于股东大会通过本
决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及H股的股本总面值的20%;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
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
    (2)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两者最早之日期
止的期间:
    I. 在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年度大会结束时;或
    II.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以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
会之权力之日;
    (3)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所述2024年度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包括
可转换为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的前提下,同意授权董事会批准、签订、
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与该发行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契约和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及地点,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股份的定价
方式及/或发行价(包括价格范围),向有关机构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请,订立包销
协议(或任何其它协议),厘定所得款项的用途,及于中国大陆、香港及其它有
关机关作出必要的备案及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发行股份
而实际增加的股本向中国有关机构登记增加的注册资本);及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以增加本公司的
注册资本及反映本公司在进行本决议案第(1)段中预期的分配发行本公司股份
后,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

   1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回购A股股份授权的议案》,决议内
容如下:
    (1)同意给予董事会 2024 年度回购 A 股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
授权,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或者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且后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出售;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要


                                   6
求的其他资金;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资本市场、本公司股价波动情
况、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数
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
行 A 股股本 5%的授权额度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2)为把握市场时机,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全
权处理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事项,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
确定回购的最终方案和条款,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的事宜;
    ②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
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回购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根
据情况酌情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
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或是否继续开展或终止回购方案、出售股份等事
宜;
    ③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④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⑤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
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出售股份相关事宜;
    ⑥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回购及出售股份过程中发生
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⑦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⑧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一切事宜。
    (3)本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以下较早发生者:
(i)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除非该会议通过决议予以延续);
或(ii)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决议撤销或修改该项授权。


    本次申请的 2024 年度回购股份授权,是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会依
法办理与回购股份有关事宜的权利,不涉及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资本市场、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激励效果等因

                                   7
素,择机考虑是否进行回购;如后续开展回购,公司将制定具体的回购股份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
                                         4,783,251,552 股,包括 755,502,534 股的 H
 4,613,434,898 股,包括 755,502,534 股的 H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6.38%;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5.79%;
                                         以及 4,027,749,018 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
 以及 3,857,932,364 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3.62%。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4.21%。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13,434,898 元。                      4,783,251,552 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及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一百零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
 解散和清算;                            形式、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
 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


                                        8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遴选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遴选
标准为:                                 标准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其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
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及                                       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
(一)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行董事: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一)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母等);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情形的人员;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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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选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权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利。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人。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三)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条件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发表公开声明。
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非执行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三)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公司应将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四)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实、准确、完整。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有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非执行董事
(五)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以撤换。                                 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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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行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六)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情况进行说明。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非执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成   行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任前,   出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
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非执行董     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非执行董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非
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执行董事职务。
(七)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七)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非执行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业委
                                         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业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非
                                         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非执行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1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非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执行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确意见;
(一)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务所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后,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四)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投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独立非执行董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独立
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非
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行。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特
                                         别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公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审议: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章
的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非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规   执行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会
定需要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   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所列特别职
他事项;及                               权的第一项至第三项、及前款所列事项,应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经独立董事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会议可以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12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非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执行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事会应将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表主持。
露。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九)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         (十九)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
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不         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不
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         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
投资;                                         投资;
…                                             (二十)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经         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捐赠事项;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
批: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经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批:
供的任何担保;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象提供的担保;                                 何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百分之十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担保;及                                       象提供的担保;
6、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百分之十的担保;
…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及
                                               7、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责:                                           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2、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及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13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7、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1、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及            …
2、研究和拟定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1、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拟定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股份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及
                                          4、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同意依法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划;及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五十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    第五十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14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
解散和清算;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                                         …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
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批准收购、出售或出租金额不满公      (一) 批准收购、出售或出租金额不满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
(二) 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二) 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
方式);                                   方式);
(三) 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      (三) 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额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     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金额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的       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的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前款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     (四)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议通过。                                   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捐赠事项。
                                           前款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3)同意依法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15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九)    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十九)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
的、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     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
分之十的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     的对外投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
外的、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
百分之五的对外投资;                     五的对外投资;
…                                       (二十)批准金额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     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捐赠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下列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必须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批: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
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任何担保;
百分之十的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担保;及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6、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象提供的担保;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及
                                         7、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
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
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16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第二十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保持独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一)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     (一)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父母等);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举情形的人员;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产生与任       第二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产生与任
免                                        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选举决定。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17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的权利。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非执行董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事候选人。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三)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非执行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三)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人。                                      见。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      当真实、准确、完整。
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非执行董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议。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非执行董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   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公
撤换。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非执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行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五)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非执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行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情况进行说明。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
如因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出席。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填补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其缺额后生效。                            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18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七)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七)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非执行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业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
                                          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非执行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业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非执行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二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特殊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特殊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控股股东或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利      司控股股东或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一)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作用,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权外,独立非执行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1.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所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    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交董事会讨论;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2.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3.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19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集投票权。
(二)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独立
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非执行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
上同意。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
(三)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独立     非执行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非执行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
露。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各类专业委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
(六)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     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
                                          半数同意。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的,公司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需要发表独立意见                          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议: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
1.提名、任免董事;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情形;
5.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权益的事项;                              非执行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会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     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特别职权的
需要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      第一项至第三项、及前款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会议可以根据
他事项;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独立董事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障碍。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一名代表主持。
司应当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20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2.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7.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1.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政策与方案。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3.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股份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4.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依法处理与修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的存档、修改
及注册(如有需要)的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公司章程》经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本公司 2007 年 6 月发布的《独
立董事制度》同步废止。


                                  普通决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选举张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 2025 年 3 月 29 日)止。
    上述非执行董事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2。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5.0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

                                        21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
2025 年 3 月 29 日)止。
    15.0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奇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 2025
年 3 月 29 日)止。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2。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已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
    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从本公司领取董事津贴,非执行董事津贴标
准将按照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本公司每年支付税前 20
万元人民币;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将按照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标准,由本公司每年支付税前 40 万元人民币,董事津贴的个人所得税由本
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公司未设职工代表董事。

    自本次会议结束后,李步青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蔡曼莉女士、吴
君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步青先生、蔡曼莉女士及吴君栋先生
确认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关注。

    李步青先生、蔡曼莉女士及吴君栋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
尽责,公司对李步青先生、蔡曼莉女士、吴君栋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致
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公司委任本公司 H 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见证律师、
两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担任本次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炜律师、梁颖律师
    3、结论意见:

                                  22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议作出的《中兴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9 日




                                  23
     附件 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普通决议案(10项)

                                      总计             1,362,080,565          99.1892%       1,049,008           0.0764%       10,085,547          0.7344%
         二〇二三年年度报告(含经审   其中:与会持股
                                                       402,401,007            97.3075%       1,049,008           0.2537%       10,085,547          2.4389%
 1.00    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〇二三     5%以下股东
         年年度财务报告)             A股              1,179,972,373          99.1062%       1,049,008           0.0881%       9,592,563           0.8057%
                                      H股              182,108,192            99.7300%           0               0.0000%        492,984            0.2700%
                                      总计             1,299,029,652          94.5977%       64,048,221          4.6641%       10,137,247          0.7382%
                                      其中:与会持股
         二〇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339,350,094            82.0607%       64,048,221          15.4880%      10,137,247          2.4514%
 2.00                                 5%以下股东
         告
                                      A股              1,158,843,853          97.3316%       22,125,828          1.8584%       9,644,263           0.8100%
                                      H股              140,185,799            76.7716%       41,922,393          22.9584%       492,984            0.2700%
                                      总计             1,361,517,565          99.1482%       1,528,808           0.1113%       10,168,747          0.7405%
                                      其中:与会持股
         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401,838,007            97.1713%       1,528,808           0.3697%       10,168,747          2.4590%
 3.00                                 5%以下股东
         告
                                      A股              1,179,409,373          99.0589%       1,528,808           0.1284%       9,675,763           0.8127%
                                      H股              182,108,192            99.7300%           0               0.0000%        492,984            0.2700%
                                      总计             1,361,548,265          99.1504%       1,524,608           0.1110%       10,142,247          0.7386%
 4.00    二〇二三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其中:与会持股
                                                       401,868,707            97.1788%       1,524,608           0.3687%       10,142,247          2.4526%
                                      5%以下股东




                                                                                   24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A股              1,179,440,073          99.0615%       1,524,608           0.1281%       9,649,263           0.8104%
                                  H股              182,108,192            99.7300%          0                0.0000%        492,984            0.2700%
                                  总计             1,361,303,477          99.1326%       1,720,396           0.1253%       10,191,247          0.7421%
                                  其中:与会持股
                                                   401,623,919            97.1196%       1,720,396           0.4160%       10,191,247          2.4644%
5.00   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下股东
                                  A股              1,179,693,573          99.0828%       1,222,108           0.1026%       9,698,263           0.8146%
                                  H股              181,609,904            99.4571%       498,288             0.2729%        492,984            0.2700%
                                  总计             1,362,519,649          99.2211%       1,162,408           0.0846%       9,533,063           0.6942%
                                  其中:与会持股
                                                   402,840,091            97.4137%       1,162,408           0.2811%       9,533,063           2.3053%
6.00   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以下股东
                                  A股              1,179,918,473          99.1017%       1,162,408           0.0976%       9,533,063           0.8007%
                                  H股              182,601,17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总计             1,361,683,616          99.1603%       1,944,641           0.1416%       9,586,863           0.6981%
       二〇二四年度开展套期保值   其中:与会持股
                                                   402,004,058            97.2115%       1,944,641           0.4702%       9,586,863           2.3183%
7.00   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5%以下股东
       及申请交易额度的议案       A股              1,179,085,480          99.0317%       1,941,601           0.1631%       9,586,863           0.8052%
                                  H股              182,598,136            99.9983%         3,040             0.0017%           0               0.0000%
                                  总计             1,217,087,211          88.6305%      146,441,419          10.6641%      9,686,490           0.7054%
                                  其中:与会持股
       二〇二四年度拟为子公司提                    257,407,653            62.2456%      146,441,419          35.4120%      9,686,490           2.3424%
8.00                              5%以下股东
       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A股              1,151,880,125          96.7467%      29,125,189           2.4462%       9,608,630           0.8070%
                                  H股               65,207,086            35.7101%      117,316,230          64.2472%       77,860             0.0426%
                                  总计             1,201,043,525          87.4622%      162,578,005          11.8392%      9,593,590           0.6986%
9.00   二〇二四年度拟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其中:与会持股
                                                   241,363,967            58.3660%      162,578,005          39.3142%      9,593,590           2.3199%
                                  5%以下股东




                                                                                25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A股              1,141,648,042          95.8873%      39,450,172           3.3134%       9,515,730           0.7992%
                                      H股               59,395,483            32.5274%      123,127,833          67.4299%       77,860             0.0426%
                                      总计             1,356,443,714          98.7787%       7,193,243           0.5238%       9,578,163           0.6975%
                                      其中:与会持股
         关于聘任二〇二四年度审计                      396,764,156            95.9444%       7,193,243           1.7394%       9,578,163           2.3162%
 10.00                                5%以下股东
         机构的议案
                                      A股              1,178,551,550          98.9869%       2,484,231           0.2087%       9,578,163           0.8045%
                                      H股              177,892,164            97.4211%       4,709,012           2.5789%           0               0.0000%
特别决议案(3 项)
                                      总计             1,182,660,748          86.1235%      180,945,569          13.1768%      9,608,803           0.6997%
                                      其中:与会持股
         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发行                      222,981,190            53.9207%      180,945,569          43.7557%      9,608,803           2.3236%
 11.00                                5%以下股东
         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A股              1,141,837,431          95.9032%      39,265,550           3.2979%       9,510,963           0.7988%
                                      H股               40,823,317            22.3565%      141,680,019          77.5899%       97,840             0.0536%
                                      总计             1,359,452,524          98.9978%       4,229,593           0.3080%       9,533,003           0.6942%
                                      其中:与会持股
         关于申请二〇二四年度回购A                     399,772,966            96.6720%       4,229,593           1.0228%       9,533,003           2.3052%
 12.00                                5%以下股东
         股股份授权的议案
                                      A股              1,179,436,508          99.0612%       1,742,273           0.1463%       9,435,163           0.7925%
                                      H股              180,016,016            98.5843%       2,487,320           1.3622%        97,840             0.0536%
                                      总计             1,299,873,536          94.6591%      63,719,621           4.6402%       9,621,963           0.700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
                                      其中:与会持股
                                                       340,193,978            82.2647%      63,719,621           15.4085%      9,621,963           2.3268%
 13.00   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   5%以下股东
         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A股              1,159,194,753          97.3611%      21,797,228           1.8308%       9,621,963           0.8082%
                                      H股              140,678,783            77.0416%      41,922,393           22.9584%          0               0.0000%
普通决议案(2 项)
 14.00   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总计             1,341,653,133          97.7016%      21,529,524           1.5678%       10,032,463          0.7306%




                                                                                   26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选举张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其中:与会持股
                                                       381,973,575           92.3678%      21,529,524          5.2062%       10,032,463          2.4260%
                                     5%以下股东
        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
                                     A股              1,173,580,116          98.5693%      7,001,365           0.5880%       10,032,463          0.8426%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
                                     H股               168,073,017           92.0438%      14,528,159          7.9562%           0               0.0000%
        满时(即2025年3月29日)止

15.00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选举王清刚先生为公司第九     总计             1,346,409,106          98.0479%
        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   其中:与会持股
                                                       386,729,548           93.5178%
                                     5%以下股东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01                                A股              1,163,881,663          97.7547%
        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
                                     H股               182,527,443           99.9596%
        日)止

        选举徐奇鹏先生为公司第九     总计             1,346,359,013          98.0443%
        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   其中:与会持股
                                                       386,679,455           93.5057%
                                     5%以下股东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02                                A股              1,163,943,570          97.7599%
        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即2025年3月29
                                     H股               182,415,443           99.8983%
        日)止




                                                                                  27
附件 2:董事简历


一、非执行董事简历
张洪,男,1979 年出生。张洪先生于 2001 年毕业于湖北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管
理学学士学位,2019 年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具备正高级
会计师职称、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及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资格,是湖北省高端会
计人才。2001 年至 2012 年,张洪先生进入湖北三江航天万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从事财务工作,历任财务处会计员、会计处副处长、会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
厂办主任、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2012 年至 2015 年,历任航天重型工程装
备有限公司所长助理兼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2015 年至 2018 年,担任中国航
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8 年至 2023 年,担任河南航天工业有限
责任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CCO);2023 年至今,担任深圳航
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CCO),兼任航
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张洪先生拥有多年的管理及经营
经验。张洪先生未持有中兴通讯股份,担任中兴通讯控股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
司的间接股东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及间接股东深圳航
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CCO),与中兴
通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洪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张洪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
王清刚,男,1970 年出生。王清刚先生曾用名王永,于 1993 年毕业于华中农业
大学经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6 年获中南财经大学(2000 年更名
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
士学位,2004-2007 年在厦门大学从事工商管理博士后研究工作,具有中国注册

                                  28
会计师(非执业)资格。王清刚先生 1996 年至今,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师
工作,现为该校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清刚先生 2019 年 3 月至今,担任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 月至今,担任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2 月至今,担任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武汉敏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清刚先生在会计与财务方面拥有学术和专业资历
以及丰富的经验。王清刚先生未持有中兴通讯股份,与中兴通讯控股股东中兴新
通讯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中兴通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王清刚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
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王清
刚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任职资格。


徐奇鹏,男,1960 年出生。徐奇鹏先生毕业于香港大学,分别于 1990 年及 1997
年获得法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为香港注册律师。徐奇鹏先生从事香港执业律师
逾 30 年,1993 年至 2018 年期间任职于何耀棣律师事务所,2018 年至今任职于
萧一峰律师行,现为萧一峰律师行合伙人。徐奇鹏先生于 2009 年 11 月至今担任
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奇
鹏先生同时担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
裁院及惠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香港房地产协会及香港测检认证协会的义务法
律顾问,及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的副主席。徐奇鹏先生在法律方面拥有专业资历
以及丰富的经验。徐奇鹏先生未持有中兴通讯股份,与中兴通讯控股股东中兴新
通讯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中兴通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徐奇鹏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29
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
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徐奇
鹏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任职资格。


除本公告披露外,截至本公告日,据本公司董事所知,并无其他事项需要知会本
公司股东,尤其是并无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的有
关董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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