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8-22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
南,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2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
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
    公司应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条   公司可以接受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
见建议。
    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交流、现场参观前,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
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监管要求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5
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
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
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
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6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应
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及时归集和传递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

                           8
于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
司在投资者说明会、接待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
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
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9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