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1-2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
不受本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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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
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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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应
当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
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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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制度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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