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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王生物: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法律意见2024-12-3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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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以及《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独立
董事张巍松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
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查阅的文件,公司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
证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
件及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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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一、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以下简称“《征集公告》”),张巍松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征集期限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30-17:00)。

     根据公司上述公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查询,征集人张巍松自征集日至
行权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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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征集人条件,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
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征集公告》,内容包括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表决权的
具体事项等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披露了《征集公告》
及其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根据《征集公告》,本次表决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
股票市场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
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征集时间为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方式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此外,《征集公告》具
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要
求,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三、关于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和征集人张巍松的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7 :00,
征集人未收到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
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符合《暂行规定》,具
有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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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相关规定;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
董事张巍松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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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经办律师:

                                                           【曹中海 】




                                       经办律师:

                                                           【符欣欣】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