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一月 声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盐田港股份”)委托,担任盐田港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 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盐田港股份、交易对方和有关各方提 供。盐田港股份、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 任何风险责任。 2、本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 所有义务的基础而出具的。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盐田港股份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 核查意见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示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 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1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盐 指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田港股份 深圳港集团、盐田港 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 指 集团、交易对方 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港口运营公司、标的 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港口运营公司持有深汕 指 公司 投资 100%的股权和盐田三期 35%的股权 标的资产 指 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广东盐田港深汕港口投资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全资子公 深汕投资 指 司 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持有其 盐田三期 指 35%的股权,为标的公司重要参股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盐港港口运 指 组、本次资产重组 营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预案 指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重组报告书 指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 稿)》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 本核查意见 指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 买资产所涉及的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 指 报告 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 6021 号)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所涉及的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 加期评估报告 指 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 6511 号) 评估基准日 指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加期评估基准日 指 2023 年 5 月 31 日 本次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完成 交割日 指 标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国信证券、本独立财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 天职国际、标的公司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 中企华、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国资委 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正文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此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3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 部分组 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 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深圳港集团 购买港 口运营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偿 还债务以及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等。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 6021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港口运营公司 100%股权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 评估值为 1,001,009.61 万元。基于评估结果及评估基准日后深圳港集团对港口运 营公司实缴出资 500.0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港口运营公司 100%股权作价确 定为 1,001,509.61 万元。 鉴于上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 1 年,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中 企华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加期评 估报告,以确认其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加期评估 报告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经评估,交 易标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1,002,759.74 万元,与其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相比未发生减值,交易标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交易标的作价仍以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结 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的作价,亦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方案。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001,509.61 万元,其中,股份对价占本 次交易对价的 85.00%,即 851,283.17 万元;现金对价占本次交易对价的 15.00%, 即 150,226.44 万元。 4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及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支 序号 交易对方 权益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付的总对价 港口运营公司 1 深圳港集团 150,226.44 851,283.17 1,001,509.61 100%股权 合计 —— —— 150,226.44 851,283.17 1,001,509.6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1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2,036,562,604 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向其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 400,226.44 万元,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占配套融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总额的比例 1 支付现金对价 150,226.44 37.54% 2 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250,000.00 62.46% 合计 400,226.44 100.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 实施为 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 施。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 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上市 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 的资金 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金额, 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 行适当调整。 5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种类和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①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②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深圳港集团。 (3)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①预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确定本次发行股 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为 4.6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②草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修订《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 由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修改至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综合考虑前 述法规修订情况、本次重组事项首次披露后二级市场及上市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 经本次交易的各方协商一致,上市公司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基准日进行了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 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 6 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 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3 年 3 月 29 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 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 80% 前 20 个交易日 5.2513 4.2011 前 60 个交易日 5.2096 4.1677 前 120 个交易日 5.0257 4.0206 经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历史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因素且兼顾上市公司、交 易对方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2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 本公积 金转 增股 本的提 案》, 以 总 股 本 2,249,161,7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 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 2023 年 6 月末,上市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4.18 元/股,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每股现金红利=4.22-0.045=4.18 元/股。 (4)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数量=本次交易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 行价 格。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后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 位,不足一股的尾数向上取整。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18 元/股,根据上 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交 7 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合计为 2,036,562,604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 调整。 (5)锁定期安排 深圳港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根 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港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 受此限)。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深圳港集团因本次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此外,深圳港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遵守前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 照持股 比例共享。 (7)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因盈利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但深 圳港集团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的,交易价格应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调整;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或其他原因 8 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深圳港集团在交割完成后且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补足,该等须补足的金额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的内 容为准。 (8)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本次交易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2、现金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和具体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001,509.61 万元,其中,股份对价占本 次交易对价的 85.00%,即 851,283.17 万元;现金对价占本次交易对价的 15.00%, 即 150,226.44 万元。本次现金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为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 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支付安排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 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现金对价支付的具 体安排为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交割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启动与支付标的资产对价相关的新增股份登记事宜,并在募集配套资金到账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给交易对方。如募集配套资金全部 或部分无法实施,则在上市公司确定募集配套资金无法实施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上市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交易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应付现金对价或补足 全部应付现金对价与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的募集配套资金之间的差额。 (二)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 9 式,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期 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 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同意注册的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其他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将按照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 投资公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 35 名。该等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 4、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226.44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 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具体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和发行 价格确定,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范围内,由公司根 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 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 行价格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5、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如下: 10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占配套融资总额的比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例 1 支付现金对价 150,226.44 37.54% 2 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250,000.00 62.46% 合计 400,226.44 100.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 实施为 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 施。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 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上市 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 的资金 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金额, 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 行适当调整。 6、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 转让,此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 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 股东按 照持股比例共享。 8、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如本次交易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 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11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控股股东深圳港集团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交易对方深圳港集团内部决策通过; 3、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 2023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已经深圳港集团备案; 5、深圳市国资委已批准本次交易; 6、本次交易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7、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港口运营公司 100%股权。根据标的公司所在地的市 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工商变更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过户 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港口运营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全 资子公司。 (二)验资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3]53782 号),经审验,截止 2023 年 12 月 14 日,港口运营公司 100%股权已 12 变更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 6021 号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 双方协商确认,港口运营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10,015,096,095.05 元,其 中以现金支付 1,502,264,410.59 元,以股份支付 8,512,831,684.46 元。上述股份发 行后,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 2,249,161,747.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4,285,724,351.00 元。 (三)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因盈利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但深 圳港集团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的,交易价格应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调整;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或其他原因 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深圳港集团在交割完成后且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补足,该等须补足的金额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的内 容为准。 标的资产过渡期内的损益由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于交割日后 9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确认。 (四)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 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数量为 2,036,562,604 股(全部 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285,724,351 股。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 (五)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尚未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 况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核查 意见出 具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如下: 因连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时间已满 6 年,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李 若山先生、黄胜蓝先生近期已向上市公司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由于李若山先 生、黄胜蓝先生辞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将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 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李若山先生、黄胜蓝先生的辞任将在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上市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到任前,李若山先 生、黄胜蓝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推 荐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名李雨田女士、李安民先生、钟玉滨先生、周高波先 生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彦先生、陈彪先生、彭建强先生、张 祖欣先生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上述事项尚需上市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港口运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14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与深圳港集团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 2023 年 3 月 28 日,上市公司与深圳港集团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上市公司与深圳港集团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未出现 违反上述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 进行了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承诺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深圳港集团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办 理登记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 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15 4、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安排,标的资产过渡期内的损益尚需由上市公司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交割日后 9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确 认,根据审计结果执行本次重组协议中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6、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继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 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16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 注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 验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 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黄胜蓝先生已向上市公司申请辞去独 立董事职务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王彦先生、陈彪先生、彭建强先生、张祖欣先生拟 调整为李雨田女士、李安民先生、钟玉滨先生、周高波先生外,上市公司及标的 公司港口运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 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8、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 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 务顾问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夏楠 韩 冬 张 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