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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原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2024-05-23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为,确
保董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安徽
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
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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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当严格维护公司资金、资产的安全,不得利用职权协助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务的便利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如有公司董事违反上述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予以罢免的程序,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津贴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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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不得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至二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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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运用资产进行风险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同一项目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以下的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含
10%)或连续 12 月累计同一项目涉及金额超过上述权限的,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兼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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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遵循公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
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
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之前三天。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书面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进
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事先提交给每位董事,以保证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对议
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
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现实
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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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或
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董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八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的,经董事长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
报告交付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指在关联方兼职或与关
联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应当放弃表决。
    第四十条 因故放弃表决权的董事,应计入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
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
原因。


                               第七章       董事会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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