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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2024-04-09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05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

力”)拟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发行股

份购买其持有的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风

电”)20%股权,拟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永投资”)

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川能风电10%股权及川能风电下属四川省能

投美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姑能源”)26%股权和四

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边能源”)5%股

权(上述股权以下统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

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省新

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2046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公告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的公告》


                                 1
(2023-078号)。

       本次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3日核发的《登记通知

书》((盐市管)登字〔2023〕第1780号),明永投资持有的盐边能

源5%股权过户至川能动力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2月8日核发的《登记通

知书》((锦江)登字〔2023〕第67103号),东方电气持有的川能

风电20%股权和明永投资持有的川能风电10%股权过户至川能动力

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根据美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核发的《登记通知

书》((美食药工质)登字〔2024〕第133号),明永投资持有的美

姑能源26%股权过户至川能动力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

毕。

       综上,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

方已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过户给公司的义务,公司现合法持有标的

公司股权。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1、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东方电气和明永投资发行股
份,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
办理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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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确定标的资产产
生的过渡期间损益,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
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3、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就新增股份向中登公司和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
记和上市手续;
    4、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发表的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批准程序,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合法有效;

    3、上市公司尚需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等手续。在相关各方

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

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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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发表的意见

如下:

    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具备实施标的资产

过户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川能

动力已经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

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对本次交易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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