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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7-02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2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2046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217,599,375 股股票,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2,265,209,493.75 元 , 扣 除 各 项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14,396,628.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250,812,865.00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6 月 5 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4]11-1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
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
开户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四川省

                                    1
     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
     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开户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号
                     中国建设银                                    募集资金的归
      四川省新能源                510501870
                     行股份有限                                    集、存储和使
1     动力股份有限                836000067   2,251,880,895.18
                     公司成都新                                  用,以及补充流
          公司                        69
                       华支行                                          动资金
                     中国农业银
      四川省能投会
                     行股份有限   229112010                      凉山州会东县小
2     东新能源开发                                        0.00
                     公司成都锦    40018352                      街一期风电项目
        有限公司
                       城支行
                     中国工商银
      四川省能投会                440229801
                     行股份有限                                  凉山州会东县淌
3     东新能源开发                910071672               0.00
                     公司成都东                                  塘二期风电项目
        有限公司                      4
                       大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之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2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
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肖军、王选彤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
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
    甲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4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
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5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肖军、王选彤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
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
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6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
    甲方: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
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

                               7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肖军、王选彤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
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

                               8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
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1-10 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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