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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关于控股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4-12-06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86号
债券代码:148936         债券简称:24 川新能 GCV0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78,995,5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95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4 号)核准,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
力”)向控股股东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能投”)发行 178,995,523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3.45 元/股,
上述新增股份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述
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具体详见下文“五、限售股份
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根据《关于核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能源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

                                  1
复》,公司以 22.93 元/股向 18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数量为 26,931,29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1,753.46 万
元。新增股份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上市,该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475,926,818 股。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项目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046 号)。根据该批复,公司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 87,167,187 股股份,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65,474,962 股
股份。上述新增股份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上市。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217,599,375 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该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475,926,818 股
增加至 1,846,168,342 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
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四川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
司704,132,3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14%;四川能投直接持有
公司537,331,1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1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78,995,523 股股份,占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的 13.8015%,占总股本的 9.6955%,上述股份上市流通日
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1 名,共
涉及 1 个证券账户。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四川能投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2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减持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川能投目前尚在履行增持计划的期限内,暂无减持计划,如
计划未来拟减持其所持股份,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549,240,872          29.75%     -178,995,523        370,245,349     20.05%
通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1,296,927,470          70.25%      178,995,523      1,475,922,993     79.95%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846,168,342         100.00%                   0   1,846,168,342   100.00%


      五、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四川能投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做出的
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
                                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川能动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
四川省能源投   关于提供信息
                                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资集团有限责   真实、准确、                                                      正常履行中。
任公司         完整的承诺函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川能动
                                力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3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川能动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
                              川能动力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
                              票账户提交川能动力董事会,由川能动力董事会代为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
                              请的,本公司授权川能动力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川能动力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本公司的违法违规情节,
                              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川能动力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
                              下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本次重
                              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
四川省能源投   交易对方关于   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资集团有限责   股票锁定期的                                                     正常履行中。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因川能动力送红股、转
任公司         承诺函
                              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
                              定。

                              3、若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
                              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
四川省能源投                  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于守法及诚
资集团有限责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正常履行中。
               信情况的说明
任公司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
                              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亦没有涉及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事项。

四川省能源投   关于标的资产                                                     正常履行中。
                              1、标的资产包括:本公司所持的四川能投节能环保
资集团有限责   权属情况的说



                                             4
任公司         明与承诺函     投资有限公司 51%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本公
                              司认缴的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

                              3、本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
                              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
                              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
                              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
                              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
                              形。

                              4、本公司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
                              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
                              本公司承担。

                              5、本公司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
                              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
                              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川能动力造成
                              的一切损失。

                              (1)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企业在保证存续项
                              目既有投资外,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对与川能动力及其
                              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增加投
                              资,亦不会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川能动力及其控股
                              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包括不通过投资、
                              收购、兼并等方式从事与川能动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主
                              营业务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如必须新增与川能动
                              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将就上述业务机会优先授予川能动力及其控股
                              子公司。                                         正常履行中。
                                                                               2022 年 3 月,
                              (2)若本公司或任何相关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    四川能投与川
                              得任何与川能动力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可能   能环保签订了
                              存在实质性竞争的商业机会,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川   《委托管理协
四川省能源投   关于避免与上   能动力,在征得该第三方允诺后,将该商业机会让渡   议》,四川能
资集团有限责   市公司同业竞   给川能动力。                                     投将持有安
任公司         争的承诺函                                                      岳、邻水、遂
                              (3)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5 年内,在安岳川能环保能   宁、雅安、仁
                              源发电有限公司、四川能投邻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寿、自贡、威
                              遂宁川能环卫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川能环境管理有限   海、盐亭股权
                              公司正式投入运营且注入川能动力不会摊薄川能动力   委托给川能环
                              每股收益时,在符合相关特许经营项目合同约定,并   保管理。
                              征得 PPP 合同相对方同意后,本公司将完成必要程
                              序,将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式注入川能动力并完
                              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5 年内,若仁寿川能环保能
                              源有限公司、自贡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四川
                              能投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盐亭盈基生物质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及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运营稳定且注入川
                              能动力不会摊薄川能动力每股收益时,本公司将完成
                              必要程序,将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式注入川能动




                                            5
                              力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5)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向第三方出售
                              前述(3)及(4)项下资产(包括股权或资产)
                              时,川能动力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且本公司向川能
                              动力提供的交易条件将不逊于本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提
                              供的交易条件。

                              (6)如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5 年内,前述(3)及
                              (4)项下资产注入川能动力的条件无法成就,本公
                              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优先川能动力的利益为原
                              则,采取以公允且合理的条件将上述资产以托管方式
                              委托由川能动力经营管理,或向非本公司控制的第三
                              方出售上述资产等可行的方式,以避免潜在同业竞
                              争。

                              (7)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川
                              能动力所有;如因此给川能动力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及时、足额赔偿川能动力因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
                              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
                              承诺函在川能动力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川能动
                              力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一、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川能动力的独立法人地位,保
                              障川能动力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本公司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今后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川能动力发生关联交易;

                              三、如果川能动力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
                              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川能动力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程序,与川能动力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
                              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
四川省能源投   关于规范与上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川能
资集团有限责   市公司关联交                                                    正常履行中。
                              动力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
任公司         易的承诺函
                              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川能动力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公司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川能动力的资源、资
                              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川能动力及川能动力
                              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川能动力造成损失,本公司将
                              向川能动力进行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六、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四川省能源投   关于保持上市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资集团有限责   公司独立性的                                                    正常履行中。
                              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
任公司         承诺
                              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
                              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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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特别地,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遵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
                              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化工控
                              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于本次重组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
                              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

                              2、本次重组结束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能
                              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因川能动力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四川省能源投
               关于老股锁定   情形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资集团有限责                                                                    正常履行中。
               的承诺函
任公司
                              3、若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化工
                              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
                              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方四川能投承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履行完毕。川
                              年度川能环保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能环保 2021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1,540.52 万元、         年至 2023 年
                              16,571.16 万元和 12,072.35 万元。如本次股权转让   累积完成业绩
四川省能源投
                              未在 2021 年实施完毕,则目标公司在 2021 年度、    承诺金额
资集团有限责   业绩承诺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的业绩承诺金额不变,目标     55,599.28 万
任公司
                              公司在 2024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 12,072.35    元,超过累积
                              万元。如川能环保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净    承诺数
                              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应以股份    5,415.25 万
                              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即上市公司无偿回购股份)。    元。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四川能投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
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四川能投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四
川能投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7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
违反其在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出承诺的行为;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川能动力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川能动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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