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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 融 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2-29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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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1394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24 年 1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以下简称“《通
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召集
人、召开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周三)下午 14:50 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 7 号金融街公寓 D
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扬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 年 2 月 28 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 年 2 月 28 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持
有和代表股份1,888,684,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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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9,220,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764%。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89,464,1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129%。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
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   公司申报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6)   公司申报发行储架CMBS的议案;
     (7)   公司向北京未来科技城昌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8)   公司向北京未来科学城昌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第3项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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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注:本法律意
见书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88,266,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779%;反对4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22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3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2%;反对4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88,266,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779%%;反对4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22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3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2%;反对4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88,101,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692%;反对58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30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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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同意18,174,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45%;反对5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888,266,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779%;反对4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22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3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2%;反对4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申报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1,887,905,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8%;反对778,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2%;弃权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78,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04%;反对7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公司申报发行储架CMBS的议案

    同意1,887,905,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88%;反对778,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2%;弃权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78,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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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04%;反对7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公司向北京未来科技城昌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887,885,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77%;反对778,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2%;弃权20,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5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21%;反对7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0,3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8)公司向北京未来科学城昌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887,885,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577%;反对778,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0.0412%;弃权20,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
表决情况为:同意17,95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21%;反对7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0,302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6、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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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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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张   霞



                                                   2024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