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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机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相关公告2024-09-14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4-51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申请承认和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之一
     3.申请执行金额:13,073,480.53 美元,暂计人民币
93,258,366.01 元(以 2024 年 7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7.1334 计算)和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至执行终结前所适用的逾期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仅收到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但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尚不确定。相
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具有不确
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公
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承认和执行
美国法院判决申请书》。Kearney Machinery & Supply, Inc.
(中译名:科尔尼机械与供应公司,以下简称“科尼尔公司”)
因与公司原子公司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美国子
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美国子公司”)合同、业务纠纷发
生诉讼,其以人格混同理由起诉公司,现请求承认和执行美
利坚合众国阿拉巴马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南部分庭(“美国
阿拉巴马联邦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19-cv-1828-ACA号案
项下的《最终命令及缺席判决》(以下简称“《最终判决》”)。
根据《最终判决》内容,强制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
13,073,480.53美元,暂计人民币93,258,366.01元(以2024
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7.1334计算)和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执行终结前所适用的
逾期利息;以及请求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申请费。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申请人:Kearney Machinery & Supply, Inc.(中译名:
科尔尼机械与供应公司)
    注 册 地 址 : 1837 Montclaire Drive,Birmingham,
Alabama 35216,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中文译:
美利坚合众国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蒙特克莱尔大道 1837 号,
邮编 35216)
    授权代表人:John Charles Kearney (中译名:约翰
查尔斯 科尔尼),总裁
    第 一 被申 请人: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 (英译名:
Shenyang Machine Tool Co., Ltd.)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
路 17 甲 1 号
    法定代表人:安丰收,董事长
    第 二被申请人: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曾用名: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英译名:Shenyang
Machine Tool(Group)Co.,Ltd.)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
路 17 甲 1-8 号
    法定代表人:安丰收,董事长
    第三被申请人: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英译名:
Shenyang Machine Tool Import & Export Co.,Ltd.)(三
被申请人合称“被申请人”)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
路 17 甲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君,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
    1.请求承认和执行美利坚合众国阿拉巴马州北区联邦
地区法院南部分庭(“美国阿拉巴马联邦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案号为 2:19-cv- 1828-ACA 号案项下的《最
终命令及缺席判决》(Final Order And Default Judgment,
“《最终判决》”);
    2.根据《最终判决》内容,强制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
支付 13,073,480.53 美元,暂计人民币 93,258,366.01 元(以
2024 年 7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1:7.1334 计算)和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至执行终结前
所适用的逾期利息;
    3.请求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申请费。
    (二)案件事实
    公司原进出口美国子公司与科尼尔公司合同、业务纠纷
发生诉讼,科尼尔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其以人格混同理由
同时起诉公司。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于沈阳市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出售协议》,将
所持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出售给沈阳机
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已于 2017 年生效且已完成交
割。《资产出售协议》第 6 条标的资产的交割 6.1 标的资产
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的转移中约定“购买方同意无条件按照
标的资产于资产交割日的实际状况接收拟出售资产而不论
标的资产的形式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任何
瑕疵。若标的资产有关诉讼、仲裁、纠纷、产品质量、社保、
公积金、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罚金及其他或
有负债由购买方承担。”第 9 条债权、债务处理 9.4 约定“各
方同意,交割日后,因出售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
义务、处罚等责任及出售方尚未了结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
均由购买方承担和解决,出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售方
因此遭受损失的,购买方应于接到出售方相应通知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出售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充分赔偿出售方
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基于前述约定,如公司因与原进出
口美国子公司的本次诉讼产生任何损失,公司有权向沈阳机
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
责任公司)追偿。
    目前公司仅收到法院送达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
申请书》,但法院是否会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尚不确定。相关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具有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被诉案件。
    五、备查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
申请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