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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0-31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29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

互动关系,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阿阿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1 / 12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公司内部信息及未

公开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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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并负责拟定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有义务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有关人

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方面的培训,树立合规信息披露意识。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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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包括产

业、产品、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

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沟通和

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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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企业愿景、战略目标、经营目标、

战略布局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进展、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

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等相关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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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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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如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对到会的股东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等其他可行的形

式公布。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

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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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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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来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同时应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与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

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

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节 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9 / 12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就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

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发布与依法披露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

投资者。

                 第五节 电话、电子邮件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10 / 12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投资者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工作

人员应认真对待,必要时上报公司领导或转接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电子

邮箱。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

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本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以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

用本公司的内幕消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

及未来发展事项发布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

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11 / 12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正式客观的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宣传资料,应在

刊登时明确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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