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2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36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837,192,219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65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9,417,494.24 元,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325,128,312.94 元留存至下一年度。
2023 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若因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
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将按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
股现金分红金额。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37,192,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
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8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46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更名为“内蒙古兴业黄金冶
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户名尚未更新,仍为“内蒙古兴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情况不影响本次权益分派。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7 月 1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7
月 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76 号兴业大厦 807 室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孙凯 尚佳楠
咨询电话:0476-8833387
传真电话:0476-8833383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