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71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为 100,688,123 股,占总股本比例 5.67%;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9 号)核 准,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银锡”、“上市公司”或“公司”)实施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 漫矿业”)100%股权。本次交易中,公司以 6.06 元/股的价格向银漫矿业的全体股东 内蒙古兴业黄金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集团”)、吉祥、吉伟、吉喆以及上海铭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铭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劲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 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彤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劲智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彤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翌鲲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发行 375,924,352 股股份。其中,吉祥、吉伟、吉喆通过兴业银锡 本次收购银漫矿业 100%股权的交易事项分别取得 66,223,003 股、66,223,003 股、 29,798,597 股股票(合计 162,244,603 股)。 2021 年 9 月 25 日,国民信托持有公司(代表国民信托恒盈 5 号事务管理类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国民信托”)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国民信托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执 524 号之 一执行裁定书,接受被执行人吉祥、吉伟、吉喆(系公司控股股东兴业集团之一致 行动人,亦为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债务的担保人)分别持有的兴业银锡 66,223,003 股、66,223,003 股、29,798,597 股股票(总计 162,244,603 股)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 国民信托部分债务,此后,国民信托持有公司 162,244,603 股股份。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首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锁定期安排:第一期自 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上述股份中的 60%可解除锁定;第二期自股份上市之日 起满 48 个月且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股份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上述股份中尚 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截至目前,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且《业绩补偿协议》 项下股份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一) 业绩承诺情况 兴业银锡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原股东吉祥、吉伟、吉喆作出承诺:根据《银 漫矿业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36,567.91 万元、46,389.65 万元、46,389.65 万元,在此基础上,兴业集团、 吉伟、吉祥和吉喆预测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 36,567.91 万元、46,389.65 万元、46,389.65 万元;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和 吉喆承诺,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6,567.91 万元,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82,957.56 万元,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累 积不低于人民币 129,347.21 万元。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事务所”)出具的天 衡专字〔2020〕00858 号《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银漫矿业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扣除财务费用后的累计 实现净利润 88,056.40 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根据吉祥、吉伟和吉喆与公司签署的 《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吉祥、吉伟、吉喆对应补偿股份数分别为 25,126,132 股、25,126,132 股、11,304,216 股(合计 61,556,480 股股票,对应补偿股 份应由公司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吉祥、吉伟、吉喆应返 还持有期间现金分红分别为 100.26 万元、100.26 万元、45.10 万元(公司已收到吉祥、 吉伟、吉喆返还的现金分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6.6.11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 条 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因此,国民信托应继续遵守吉祥、吉伟、吉喆作出的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及业绩补 偿的相关承诺,应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162,244,603 股股份中的 61,556,480 股由上市公 司以 1 元的价格回购注销。 (二) 业绩补偿义务完成情况 国民信托已将其持有公司股份中的 61,556,480 股股票以 1 元价格交还公司回购 注销。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毕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 讯网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9)。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及解除限售的股东持股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禁股 份数占公司无限 售股份数占 姓名 股数量 份数 份数(股) 售条件股份的比 公司总股本 (股) 例(%) 的比例(%) 国民信 托恒盈5 号事务管 100,688,123 100,688,123 6.01 5.67 0 理类集合 资金信托 计划 质押冻结情况说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 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 市前 本次变动数 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 101,088,398 5.69 -100,688,123 400,275 0.02 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400,275 0.02 400,275 0.02 基金理财产品等持 100,688,123 5.67 -100,688,123 0 0.00 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1,674,547,341 94.31 100,688,123 1,775,235,464 99.98 股 人民币普通股 1,674,547,341 94.31 100,688,123 1,775,235,464 99.98 三、总股本 1,775,635,739 100.00 1,775,635,739 100 附注: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结果。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下表中的承诺为股份原持有人吉祥、吉伟、吉喆做出的承诺,序号 1 和序号 13 承诺已履行完毕,序号 2-12 项承诺持续有效且正在 履行当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通过本次资产重组所获得的发行人的新 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将不得进 行转让,上述 36 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资产重组所 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1)第一期:自 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的,本人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 60%可解除锁定;(2)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且 2016 年 12 月 9 日 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股份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本人本 至《业绩补偿协 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 1 吉伟、吉祥、吉喆 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本次交易完 2016 年 02 月 23 日 议》项下股份补偿 行完毕,承诺期间不存 成后 6 个月内如兴业银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 义务履行完毕之 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 日 本人持有兴业银锡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兴业 银锡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前述锁 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发行人的股份的出售或转 让,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次重组前,银漫矿业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等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银漫矿业的业务、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2 吉伟、吉祥、吉喆 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二、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控制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并尽可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的独立性。 形。 一、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在经营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形。二、兴业集团下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属子公司天贺矿业的主营业务为银矿采选、销售,本次重组完成后, 3 吉伟、吉祥、吉喆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银漫矿业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100%的公司,银漫矿业目前处于矿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山建设阶段,待其正式投产后将拥有银矿采选、销售业务,若届时 形。 天贺矿业仍在生产经营中,天贺矿业与银漫矿业将在一定程度上产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生同业竞争。由于天贺矿业实际可采储量较低、盈利能力较差、资 产负债率较高、实际可采年限较短,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不具备 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因此兴业集团未通过本次重组将天贺矿业与 银漫矿业一并注入上市公司。三、除天贺矿业外,本次重组完成后,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四、如本人或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如有)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 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 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 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 受损害。五、如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发展或延伸导致其主 营业务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如有)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 发生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如有)将视具体情况 采取如下可行措施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相竞争:(1)停止与上市公司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及资产以公 允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4)其他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方式。六、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 失。 一、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拟注入资产银 漫矿业之间的交易(如有)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二、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4 吉伟、吉祥、吉喆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 形。 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 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三、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5 吉伟、吉祥、吉喆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在参 形。 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重组 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 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 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在参 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重组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6 吉伟、吉祥、吉喆 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 形。 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 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一、近五年以来,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也不存在应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二、近五年以来,本人不存在任何违反证券 7 吉伟、吉祥、吉喆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此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形。 一、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二、本人符合 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对象的情形;三、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 8 吉伟、吉祥、吉喆 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四、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等情况。 一、本人依法持有银漫矿业的股权,对于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人 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银漫矿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9 吉伟、吉祥、吉喆 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银漫矿业合法存续的情况;二、本人持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有的银漫矿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 形。 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 一、本次重组前,银漫矿业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10 吉伟、吉祥、吉喆 等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银漫矿业的业务、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二、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控制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并尽可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的独立性。 形。 一、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在经营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形。二、兴业集团下 属子公司天贺矿业的主营业务为银矿采选、销售,本次重组完成后, 银漫矿业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100%的公司,银漫矿业目前处于矿 山建设阶段,待其正式投产后将拥有银矿采选、销售业务,若届时 天贺矿业仍在生产经营中,天贺矿业与银漫矿业将在一定程度上产 生同业竞争。由于天贺矿业实际可采储量较低、盈利能力较差、资 产负债率较高、实际可采年限较短,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不具备 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因此兴业集团未通过本次重组将天贺矿业与 银漫矿业一并注入上市公司。三、除天贺矿业外,本次重组完成后,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 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四、如本人或本人控 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 11 吉伟、吉祥、吉喆 制的其他企业(如有)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效且正在履行当中,不 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 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 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 形。 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 受损害。五、如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发展或延伸导致其主 营业务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如有)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 发生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如有)将视具体情况 采取如下可行措施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相竞争:(1)停止与上市公司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及资产以公 允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4)其他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方式。六、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 失。 一、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拟注入资产银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漫矿业之间的交易(如有)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该承诺仍在承诺期内, 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二、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 12 吉伟、吉祥、吉喆 2016 年 02 月 23 日 长期有效 承诺持续有效且正在履 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行当中,不存在违背该 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 承诺的情形。 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 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 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三、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根据《银漫矿业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2018 年 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6,567.91 万元、46,389.65 国民信托已将其持有公 万元、46,389.65 万元,在此基础上,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和吉 司股份中的 61,556,480 喆预测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 股股票以 1 元价格交还 2017 年 1 月 1 日- 13 吉伟、吉祥、吉喆 分别不低于 36,567.91 万元、46,389.65 万元、46,389.65 万元。 2016 年 12 月 08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回购注销。 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和吉喆承诺,采矿权资产 2017 年度净利润 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 不低于 36,567.91 万元,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净利润累计不低 行完毕,承诺期间不存 于 82,957.56 万元,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 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129,347.21 万元。 六、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本次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国民信托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国民信托的违规 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国民信托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涉及的国民信托拟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股份持有人遵守了相关规定和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涉及的国民信托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 细表;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限售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