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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2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7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67)、《兴业银锡: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70)。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 2024 年 12 月 11 日(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76 号兴业大厦主楼
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372人,代表股份
582,468,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03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566,472,1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90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
代表股份15,996,8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009%。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71人,代表股份95,157,43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79,160,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
表股份15,996,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009%。
    (八)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81,323,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4%;
反对 1,0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
6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4,01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67%;反对 1,0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383%;弃权 6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
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张菀恬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