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4-060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10 月 23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 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号、2024-059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 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 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裁钟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10 月 23 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687 人,共持有 482,120,316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1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 人)20 人,代表股份 314,784,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67 人,代表股份 167,335,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2474%。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675 人,代表股份 437,586,82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280%。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12 人,代表股份 44,533,496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051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1-7 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合肥长虹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 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05,377,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58%,反对 1,0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16%,弃权 10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03,749,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4111%,反对 1,0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359%,弃权 10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3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8,015,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112%;反对 1,0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435%;弃权 85,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5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62,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55%;反对 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02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18%。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预计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 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05,370,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20%,反对 1,0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984%,弃权 18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03,741,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4073%,反对 1,0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024%,弃权 18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903%。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8,007,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071%;反对 9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072%;弃权 16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57%。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62,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655%;反对 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02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1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人 民币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39,648,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907%,反对 41,821,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744%,弃权 6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2,484,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9.2778%,反对 41,821,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049%,弃权 65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3172%。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202,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41%;反对 41,757,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26%;弃权 627,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3 亿元人 民币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39,655,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922%,反对 41,836,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775%,弃权 6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2,491,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9.2812%,反对 41,836,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122%,弃权 628,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3066%。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209,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57%;反对 41,772,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60%;弃权 605,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人 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39,640,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889%,反对 41,835,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773%,弃权 6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2,476,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9.2736%,反对 41,835,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117%,弃权 644,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314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193,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21%;反对 41,771,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58%;弃权 62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21%。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6 亿元 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39,650,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910%,反对 41,819,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740%,弃权 6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2,485,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9.2784%,反对 41,819,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039%,弃权 651,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317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203,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44%;反对 41,755,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21%;弃权 628,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5%。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 10 亿 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39,653,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917%,反对 41,81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733%,弃权 6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2,489,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9.2800%,反对 41,81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0.4022%,弃权 65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317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206,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3151%;反对 41,751,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413%;弃权 628,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6%。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44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37%;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欧林玉律师、徐漫丽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