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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8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4-07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12 月 20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
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号、2024-075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
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
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12 月 20 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481 人,共持有 393,929,312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84%,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
人)8 人,代表股份 277,950,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87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73 人,代表股份 115,979,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609%。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476 人,代表股份 366,617,91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92%。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27,311,397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430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提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3 项提
案。

    1.《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逐项表决)

    1.1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包括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
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14,453,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1373%,反对 3,311,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106%,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060,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031%,反对 3,311,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442%,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2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4,219,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1316%;反对 3,311,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8162%;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22%。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2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包括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
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14,453,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1372%,反对 3,314,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127%,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060,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030%,反对 3,314,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463%,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0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4,219,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1315%;反对 3,314,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8183%;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02%。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3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日常关联交易》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
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14,492,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1708%,反对 3,279,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834%,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3,100,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369%,反对 3,279,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167%,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464%。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4,259,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1651%;反对 3,279,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7889%;弃权 54,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59%。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
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90,831,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7.0895%,反对 26,93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8624%,弃权 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9,439,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6.8155%,反对 26,93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3.1359%,弃权 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486%。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90,598,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0440%;反对 26,93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2.9078%;弃权 56,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81%。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确定 2025 年度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89,050,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608%,反对 4,80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203%,弃权 7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1,551,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8073%,反对 4,80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1287%,弃权 7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4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61,742,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6693%;反对 4,804,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104%;弃权 74,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308,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90,295,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0769%,反对 3,603,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147%,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2,797,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6.8769%,反对 3,603,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3.0947%,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284%。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62,985,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084%;反对 3,602,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826%;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310,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欧林玉律师、徐漫丽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