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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泽股份:万泽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2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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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184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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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下称“《股东大会
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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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云顶翠峰一期花园会所一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4 年 6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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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23 人,代表股份数 231,696,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6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9 人,代表股份数 211,659,46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4 人,代表股份数
20,037,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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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2.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3.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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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4.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5.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6.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619,7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667%;反对 7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3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6,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3%;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并通过《关于确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619,7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667%;反对 7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3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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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6,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3%;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8. 审议并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9.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355,2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4209%;反对 1,3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579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02,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832%;反对
1,34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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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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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18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麦   琪




                                          庄丽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