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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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云顶翠峰一期花园会所一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4 年 6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23 人,代表股份数 231,696,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6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9 人,代表股份数 211,659,46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4 人,代表股份数 20,037,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2.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3.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4.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5. 审议并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6.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619,7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667%;反对 7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3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6,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3%;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并通过《关于确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619,7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667%;反对 7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3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6,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3%;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8. 审议并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31,696,9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00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44,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9.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355,2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4209%;反对 1,34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579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02,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832%;反对 1,34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18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麦 琪 庄丽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