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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能电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1  

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4-52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3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

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 19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23,404,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91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 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6,229,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405%;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9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7,175,1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1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423,004,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19%;

反对 368,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59%;弃权 31,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137,175,133 股,其中同意 136,77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7084%;反对 368,3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685%;弃权 31,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31%。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的议案》

    同意 1,422,921,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661%;
反对 451,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17%;弃权 31,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137,175,133 股,其中同意 136,692,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6482%;反对 451,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292%;弃权 31,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飞、方俊华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