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4-01-13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04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浦钛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南京钛白”)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预计约 24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
理,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苏 0106 执异 213 号)(以下简称
“执行裁定书”),南京钛白因其参股公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浦东裕”)与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金碧晨”)股权转让纠纷,被追加为被执
行人。近日,南京钛白在上述执行裁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向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将执行裁定异议之诉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第三人: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06 执异 213 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第三人金浦东裕的未执行款项不
承担相关股东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金浦东裕为南京钛白持股 31.8182%的参股公司。金浦东裕与南
通金碧晨股权转让纠纷,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
审判决,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1、被告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14 万元
及违约金(以 1314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8 日起按照年利率
1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320 元;
3、驳回原告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
他诉讼请求。
因金浦东裕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南通金碧晨向南京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南通金碧晨认为金浦东
裕股东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
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未到位,故又提出追加上述股东为被
执行人的申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 0106 执异
21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追加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
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院(2022)苏 0106
民初 9908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在各自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
还款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