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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浦钛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2-27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14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浦钛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南京钛白”)已收到法院第一次开庭传票。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预计约 24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

理,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诉

讼费交款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东裕”)为南京钛

白持股 31.8182%的参股公司。金浦东裕与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金碧晨”)股权转让纠纷,

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因金浦东裕没有

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南通金碧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

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南通金碧晨认为金浦东裕股东江苏钟山化工

有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出资未到位,故又提出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南京

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 0106 执异 213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追加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

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院(2022)苏 0106

民初 9908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在各自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

还款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4 年 1 月 4 日,南京钛白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23 日,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

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本案将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5 时开庭。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备查文件

    1、传票

    2、诉讼费交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