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9-21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74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
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下属公司(包括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
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1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实际发生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7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
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18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 2024 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
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下属合营公司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浦英萨”)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授信 4,500 万元整。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
最高 4,44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公司于近日与交通银行完成了《保证合同》的签署。
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及子公司最新一期对
金浦英萨的担保额度为 5,900 万元,本次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2年1月13日
3、注册资本:4,300万美元
4、法定代表人:邰保安
5、注册地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109号
6、经营范围:从事包括丁腈橡胶制造,丁腈橡胶及其相关石油
化工产品(丁二烯、丙烯腈以及橡胶助剂)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从
事与此类产品有关的研究、开发、服务及其他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及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危
险化学品批发(按审批和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通过环东新材料持有金浦英萨50%
的股权。公司与金浦英萨关系结构图如下:
100% 50%
金浦钛业 环东新材料 金浦英萨
8、贷款用途:用于金浦英萨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96,265,396.10 617,067,614.97
负债总额 307,138,617.47 314,474,196.5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41,420,000.00 141,42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307,138,617.47 314,474,196.52
净资产总额 289,126,778.63 302,593,418.45
营业收入 215,624,870.09 428,740,972.45
利润总额 -19,422,018.73 -17,895,945.47
净利润 -14,566,514.05 -13,500,499.86
10、金浦英萨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第二条 保证责任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2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
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
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
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
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
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4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已认真阅读
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根据第10.2(2)条、10.2(3)、10.2(4)及10.2(5)条约定
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保证人已认真
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
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
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5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
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保证人仅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但是,
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
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仍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根据第10.2(2)条、10.2(3)、10.2(4)及10.2(5)条约定
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
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
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
是,对于第10.2(2)条及10.2(3)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主
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
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第10.2(4)
及10.2(5)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保证人对发生在第10.2
(4)、10.2(5)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内承担保证责任。
▲▲2.6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
承担的返还责任和/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7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对债务人的全部
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
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2.8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
部或部分债务的,债权人无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转移后的全
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9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第三
人债务加入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
放弃对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
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4.6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9.9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0,152.56 万
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的 36.93%。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
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