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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修订)2024-06-2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
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
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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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
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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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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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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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完
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审计报告;
     (四)定期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
资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将报告
以及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如决定将有关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应
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以及续聘或更换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
     (三)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性评价;
     (四)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的评价;
     (五)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合规性的评价;
     (六)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
会议可采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传真、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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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若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委员会尽快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召集人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不受前款限制,可以提
前2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
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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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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