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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2024-04-1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断完善和健

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综合考

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2026 年)》。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实际

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的回报规划,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

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在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

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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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关于分红期间间

隔,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也可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兼顾公司成长性、具有每股净资产摊薄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

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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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

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收购股权、购

买设备、工业区物业维修和养护、对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

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

建议和监督。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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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可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六条 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七条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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