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子公司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本院”)民事判决书,谭敏娟、苏锋、徐素珍、 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 9 名自然人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东 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5 号 原告:谭敏娟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 11,452,478.7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 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12,102,353.34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 3%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7,8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谭敏娟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 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原告谭敏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33,563.96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84 号 原告:苏锋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9,562,141.2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12,102,353 元价 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3%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7,8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苏锋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原告苏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被 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33,563.96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91 号 2 原告:王怀信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王怀信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王怀信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00 号 原告:张玲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3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张玲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24,272.5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号 原告:世恒谦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世恒谦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世恒谦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4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6 号 原告:肖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肖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肖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 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7 号 原告:闫明福 被告:东瑞公司 5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 4,034,117.7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1%的股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2,6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闫明福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5,182.6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13,890.3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5,182.6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8 号 原告:徐素珍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3,187,380.4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1%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4,034,117.78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1%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2,6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徐素珍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的股 权。 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原告徐素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7,6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11,472.94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7,600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9 号 原告:杨井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杨井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24,272.5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东瑞公司以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 东 瑞 公 司 净 资 产 总 金 额 403,411,778.16 元 为 基 础 , 按 照 东 瑞 公 司 每 股 4,034,117.78 元回购原告所持股份。经开区法院判决,以每股价值 2,600,000 元 判令回购原告股权。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司利益。鉴于本次诉讼处于 一审判决阶段,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5 号; 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84 号; 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91 号; 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00 号; 5.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号; 6.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6 号; 7.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7 号; 8.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8 号; 9.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9 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