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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12-11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8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子公司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本院”)民事判决书,谭敏娟、苏锋、徐素珍、
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 9 名自然人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东
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5
号
     原告:谭敏娟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 11,452,478.7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 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12,102,353.34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 3%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7,8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谭敏娟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
     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原告谭敏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33,563.96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84
号
     原告:苏锋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9,562,141.2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3%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12,102,353 元价
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3%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7,8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苏锋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原告苏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被
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33,563.96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0,850.16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91
号

                                      2
     原告:王怀信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王怀信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王怀信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00
号
     原告:张玲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3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张玲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24,272.5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号
     原告:世恒谦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世恒谦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世恒谦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4
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6
号
     原告:肖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6,374,760.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2%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肖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肖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
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11,854.33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6,423.3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7
号
     原告:闫明福
     被告:东瑞公司

                                      5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 4,034,117.78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1%的股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2,6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闫明福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5,182.62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13,890.3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5,182.62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8
号
     原告:徐素珍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 3,187,380.4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
司的 1%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以 4,034,117.78 元
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1%的股权。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2,6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徐素珍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的股
权。

                                      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原告徐素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7,6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
告负担 11,472.94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7,600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9
号
     原告:杨井强
     被告:东瑞公司
     原告向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以 8,068,235.56 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 2%的股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5,200,000.00 元价格收购原告杨井强持有的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的股
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被告沈
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
担 24,272.52 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44,005.13 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请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令,东瑞公司以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
东 瑞 公 司 净 资 产 总 金 额 403,411,778.16 元 为 基 础 , 按 照 东 瑞 公 司 每 股
4,034,117.78 元回购原告所持股份。经开区法院判决,以每股价值 2,600,000 元
判令回购原告股权。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司利益。鉴于本次诉讼处于
一审判决阶段,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5 号;
    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84 号;
    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691 号;
    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00 号;
    5.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号;
    6.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6 号;
    7.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7 号;
    8.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8 号;
    9.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 0191 民初 8719 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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