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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2024-06-06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2024年6月5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之前实施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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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筹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
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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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内部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六)提出基本薪酬的具体方案和年度绩效奖励的具体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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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
面表决或通讯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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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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