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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4-05-1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发展”、“上市公司”或“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购买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事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高新发展,
000628.SZ)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4
年 4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高新发展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
本次重组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一)高新发展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1
    (二)高新发展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各方出具的《自
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情况
                                                                 交易股数   剩余股数
   姓名            任职或亲属关系            交易日期     方向
                                                                   (股)     (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
 郑龙香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李昱       2024.4.12    买入        500        500
              之母亲
              上市公司运营发展部部长罗       2024.2.29    卖出      1,600      4,000
 罗承业
              欣之父亲                       2024.3.4     卖出      4,000          0
                                             2023.10.30   卖出        200          0
                                             2023.11.10   买入        600        600
 谢弘艺       上市公司运营发展部副部长
                                             2023.11.14   买入        300        900
                                             2023.11.15   卖出        900          0
              交易对方成都高投电子信息
 张丽英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2023.10.19   卖出     14,100          0
              部副部长黄珊珊之母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       2023.11.3    买入        300        300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法
 罗文樱
              律顾问国浩律师(成都)事       2023.11.6    卖出        300          0
              务所律师刘畅之配偶

    针对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相关方已接受相关中
介机构访谈并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

    1、郑龙香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2
    郑龙香、李昱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
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李昱未向郑龙香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信息。郑龙香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投资交易过程中
的操作失误所致,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郑龙香在上述自查期
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
过李昱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郑龙香及李昱不存在泄露有关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郑龙香愿意将上述
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
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罗承业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罗承业、罗欣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
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罗欣未向罗承业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信息。罗承业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承业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罗欣的工作关系
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罗承业及罗欣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罗承业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谢弘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谢弘艺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的声明及承诺函》:“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

                                   3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
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张丽英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黄珊珊、张丽英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
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黄珊珊未向张丽英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信息。张丽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
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张丽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黄珊珊的
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张丽英及黄珊珊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张丽英愿意将上述期间买
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
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罗文樱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罗文樱、刘畅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
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刘畅未向罗文樱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信息。罗文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文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4
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刘畅的工作关系
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罗文樱及刘畅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罗文樱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高新发展股票情况

    标的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名称            交易日期        方向   交易股数(股)    剩余股数(股)
            2023.10.19-2024.4.18   买入            60,000
 中金公司                                                                    0
            2023.10.19-2024.4.18   卖出            60,000

    2、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名称            交易日期        方向   交易股数(股)    剩余股数(股)
            2023.10.19-2024.4.18   买入            60,400
 中金公司                                                               100
            2023.10.19-2024.4.18   卖出           682,811

    针对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金公司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
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
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
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
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
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账户买卖‘高新发
展’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以
上买卖高新发展股票是基于公开信息,并由本单位独立判断进行,未利用本次


                                     5
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存在任
何内幕交易的情况。除上述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核查期间不
存在其他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
情况,也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单位同意委托高新发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查询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信息。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
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及访谈情况,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及访谈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
展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
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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