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 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 上海 成都 天津 广西 西安 深圳 厦门 杭州 南通 宁波 广州 石家庄 长沙 烟台 南宁 悉尼 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 法律意见书 1、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已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九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上述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点在公司会议室(地 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任正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6人,代 表股份172,263,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97%。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238人,代表股份17,200,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2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4人,代表股份 北京 上海 成都 天津 广西 西安 深圳 厦门 杭州 南通 宁波 广州 石家庄 长沙 烟台 南宁 悉尼 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 法律意见书 189,46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24%。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冯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李小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徐亚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杨棋钧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龚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张腾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马桦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3.01 选举漆佳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郑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 北京 上海 成都 天津 广西 西安 深圳 厦门 杭州 南通 宁波 广州 石家庄 长沙 烟台 南宁 悉尼 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周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89,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75,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56%。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02选举冯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4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66%。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03选举李小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3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3,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53%。 北京 上海 成都 天津 广西 西安 深圳 厦门 杭州 南通 宁波 广州 石家庄 长沙 烟台 南宁 悉尼 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 法律意见书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04选举徐亚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45,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31,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70%。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05选举杨棋钧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3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4,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55%。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龚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61,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47,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01%。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北京 上海 成都 天津 广西 西安 深圳 厦门 杭州 南通 宁波 广州 石家庄 长沙 烟台 南宁 悉尼 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 法律意见书 2.02 选举张腾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3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3,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52%。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03 选举马桦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38,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4,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55%。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3.01 选举漆佳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4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32,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72%。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02 选举郑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北京 上海 成都 天津 广西 西安 深圳 厦门 杭州 南通 宁波 广州 石家庄 长沙 烟台 南宁 悉尼 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 法律意见书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47,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33,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74%。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北京 上海 成都 天津 广西 西安 深圳 厦门 杭州 南通 宁波 广州 石家庄 长沙 烟台 南宁 悉尼 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莉 曾亚西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 上海 成都 天津 广西 西安 深圳 厦门 杭州 南通 宁波 广州 石家庄 长沙 烟台 南宁 悉尼 硅谷 网址:http://www.wh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