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4-6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
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成都
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程》)《成
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体修改内容
(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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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
与 ESG 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战略管理,增强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决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 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 (ESG)绩效,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公司 ESG 相
关事宜的战略发展及管理,研究和制定公
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和实施策略,识别及
确定公司 ESG 风险及机遇,指导并监督公
司 ESG 工作的有效实施(包括资源高效利
用与循环经济、能源管理与应对气候变化、
员工安全与健康、员工权益保障、供应链
管理等)。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9 名以上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 5 名
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作规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
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
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
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
要成立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设组 略与 ESG 工作小组,负责战略与 ESG 委
长 1 名。 员会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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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
限: 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建议;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研究并提出建议;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四)对公司 ESG 的目标、规划、治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识别及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经营
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
对措施;
(六)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报告并提出
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
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拥有向董事
会的提案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将会议
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
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负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 备工作,提出公司发展战略与 ESG 规划的
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草案,或对公司发展战略与 ESG 规划进行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评估、修订、完善,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和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相关资料,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核。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
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或其控股企业在对外投资
处于洽谈阶段时,就应将可能签署的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及时上报投资评
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
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
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略与 ESG 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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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
反馈给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 —
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
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 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 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
他委员主持。 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召
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出席会议委员无
异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新增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与
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
的委员不足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人数时,应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议可以采取通讯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出席 第十七条 分管公司战略、ESG 的高
或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
非委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
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费用由公司支付。 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可以提请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
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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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
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向他人泄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
定执行。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按照相关
程序修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 会负责解释。
全文“战略委员会” 全文“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4 名董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4 名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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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新增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
名委员会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材料
准备等事项。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限: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会提出建议; 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
员的人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序: 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
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
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股)企业内部、股东方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前,向董事会提出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两个月前,向董 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任职资格审核结果和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两周前,向董事 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的建议、任职资格审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材
相关材料;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
他后续工作。 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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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
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的规定。 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
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员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新增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至
少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
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
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
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
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出席会议委员
无异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
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未公开披露前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向他人泄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
通过之日起试行。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规定执行。 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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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修订本工作规
程。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
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成都高新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考核对象的考核标准 考核对象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考核对象的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责制定、审查考核对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中董事是指在本公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中董事是指在本公司
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
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负责人等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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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
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董事会事务、人
料及考核对象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 力资源、运营管理等职责部门人员,专门负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考核对
会的有关决议。 象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责权限:
(一)根据考核对象管理岗位的主要 (一)根据考核对象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考核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审查考核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并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进行监督; 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方案,包括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进行审查,审阅及批
准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述有关股份/股权激励
计划的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发表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
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 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经理人员 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实施。 准后,方可实施。
新增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根据工作需要可建议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发
表专业意见;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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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
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
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 (一)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
情况; 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及主要 (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及主要职
职责情况; 责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 (三)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
评系统中所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系统中所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对象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 (四)考核对象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拟订的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 (五)拟订的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
式的有关依据。 的有关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
对象的考评程序: 象的考评程序:
(一)考核对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一)考核对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
标准和程序,对考核对象进行绩效评价; 准和程序,对考核对象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
分配政策提出考核对象的报酬数额和奖励 配政策提出考核对象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
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与 “第五章议事规则”合并为“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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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施细则的规定。 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
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 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至少 2 天通知全体委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因特殊情
况,需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出席会议委员无
异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用现场召开、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
存。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
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向他人泄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
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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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和《公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执行。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修订本
工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
公司董事会。 司董事会。
除上述修订外,《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原
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成都高新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程》《成都高新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全文。
二、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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