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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达股份: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5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
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周志远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64 人,代表股份 506,832,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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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486,659,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1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63 人,代表股份 20,173,6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7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批 2025 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
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8,839,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230%;反对 7,81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17%;弃权 179,0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80,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801%;反对 7,813,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8.7324%;弃权 179,0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批 2025 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
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9,097,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738%;反对 7,580,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6%;弃权 155,1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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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501,143,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774%;反对 5,539,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9%;弃权 150,6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996,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485%;反对 5,701,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0%;弃权 134,0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媛、门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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