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3-2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21,1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
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1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
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
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
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
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
23 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7、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
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0,500 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3、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
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3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54,800 股。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
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4、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
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
有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10,800 股。公
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6、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
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
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21,100 股。公
司监事会、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
4
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
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
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
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
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4 名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合计 60,000 股;同时,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且不
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
计 61,100 股。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而公
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已经提出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对回购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如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上述人员享有了 2023 年度现金分红派息,则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上
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需回购注销的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07.05 元/股;上述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因激励对象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
失、违法违纪等行为需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
整为 107.0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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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或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实施,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
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127,639.33 元,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404,423,090 股。股
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变动前总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变动后总
(股) 股本比例 (股) (股) 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603,750 0.64% -121,100 2,482,650 0.61%
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 2,253,201 0.56% -121,100 2,132,101 0.52%
高管锁定股 350,549 0.09% 350,549 0.0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01,940,440 99.36% 401,940,440 99.39%
股份总数 404,544,190 100% -121,100 404,423,090 100%
注:变动前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的公司股本;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不影响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
6
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期权注销、
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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