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3-2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规定,应当在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
资产。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
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
进行了追溯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
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执行日
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
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变更前 2022 年 变更后 2022 年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数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220,345,202.41 220,572,300.23 227,097.82
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145,154,977.01 146,532,415.14 1,377,438.13
股东权益:
未分配利润 13,386,665,857.16 13,385,610,134.89 -1,055,722.27
少数股东权益 2,756,691,449.98 2,756,596,831.94 -94,618.04
利润:
所得税费用 709,241,428.33 708,933,028.23 -308,400.10
少数股东损益 74,795,884.81 74,694,597.25 -101,287.56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