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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高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06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8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8月5日下午2:45;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8月5日上午9:15至当
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8月5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
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云涛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4,423,090股,扣除公司回
购 专用 账户 中的 股份 2,372,500股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为
402,050,59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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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79人,代表股份113,085,634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28.1272 %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20 人 , 代 表 股 份
81,382,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9人,代表股份31,703,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7人,代表股份31,875,85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
172,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59人,代表股份31,703,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
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1,047,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980%;
反对 1,261,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54%;弃权 776,5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837,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6069%;反对 1,261,3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71%;
弃权 776,5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2.436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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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11,059,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087%;
反对 1,199,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06%;弃权 826,3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7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850,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6452%;反对 1,199,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25%;
弃权 826,3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7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2.592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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