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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4-05-29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盈方微”)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和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合称“标的公司”)39%股权/股份,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
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10%股权/股份,同时向
包括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
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
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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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序号    姓名    关系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量(股)     (股)
  1       张筱   标的公司员工    2023.8.1     500.00       0.00       卖出

      标的公司员工张筱作出了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1.本人在上述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盈方微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
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事项,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盈方微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
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
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
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此外,上市公司根据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结果,于自查期间向史浩樑、张韵、王
芳、李嘉玮、顾昕、李明、代博、王国军、徐非、叶美稳、洪家宝、李茳屹、肖
青共计 13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了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本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8 日。上述人员系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取
得限制性股票,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
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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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
经核查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盈方微
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
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经核查认为: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
承诺等文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盈方微
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
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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