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27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4-031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城矿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
变更会计政策。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
项解释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
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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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
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
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
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
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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