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24-06-07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4-32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2023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23年度末的总股本573,737,680股
剔 除 已 回 购 股 份 531,108 股 后 参 与 利 润 分 配 的 总 股 数
573,206,572 股 为 基 数 ,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701575元(含税)=97,535,405.60元÷573,206,572股*10股。
2.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度利
润分配,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
分红派息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
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
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700000元/股计算。
综上,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
即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1700000元/股。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73,737,68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本次现金红利分
配总额为97,535,405.60元。公司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
2.利润分配方案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利润
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前,如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现
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31,108股,即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减少,
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573,737,68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31,108股后参与利润分
配的总股数573,206,5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1.701575元(含税)=97,535,405.60元÷573,206,572股*10
股。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
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
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度末的总股
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31,108股后的573,206,572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1.7015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1.53141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
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40315
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70158
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
为:2024年6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剔除回购专户后的公
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
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30 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2 08*****253 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6日至登记
日:2024年6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
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度利润
分配,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分
红派息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
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
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700000元/股计算。
综上,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
即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1700000元/股。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 四川
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咨询联系人:罗雪艳
3.咨询电话:0838-2304235
4.传真电话:0838-230422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
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