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4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2,016,927,2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582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4 年 1 月 2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 524,901,1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2193%。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何春梅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张骏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张传飞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罗璇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王宗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赵妮妮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倪受彬先生为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劲容先生为独立董事 2.03 选举阮数奇先生为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戈辉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王洪平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5.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选举何春梅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2,698,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1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549,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8%。 表决结果:何春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张骏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77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3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表决结果:张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张传飞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77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3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表决结果:张传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罗璇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77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3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表决结果:罗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王宗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77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3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表决结果:王宗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赵妮妮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2,93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109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790,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46%。 表决结果:赵妮妮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倪受彬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830,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3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81,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2%。 表决结果:倪受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劲容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849,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4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700,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 表决结果:刘劲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阮数奇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849,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4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700,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 表决结果:阮数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选举戈辉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984,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9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835,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 表决结果:戈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王洪平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2,77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103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626,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87%。 表决结果:王洪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1,638,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5%;反对 18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870,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 18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1,638,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5%;反对 18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870,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 18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