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彭梅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2,016,927,2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582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496,747,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785%。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八)《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 案》; (九)《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十)《关于申请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十二)《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四)《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 年修订)> 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2,513,332,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9864%;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352,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38%;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2,513,332,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9864%;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352,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38%;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332,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7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2,513,112,16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9776%;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291,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132,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747%;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 291,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申请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33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反对 285,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弃权 5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85,363,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37%; 反对 28,252,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40%;弃权 58,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2,513,321,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9860%;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341,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13%;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5%;弃权 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88,223,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75%; 反对 25,378,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96%;弃权 72,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 年修订)》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33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72,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六)、(七)、(九)、(十二)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 披露,上述第(十)、(十三)项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 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