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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1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彭梅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2,016,927,2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582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496,747,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785%。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八)《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
案》;
    (九)《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十)《关于申请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十二)《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四)《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 年修订)>
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1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291,53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2,513,332,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9864%;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352,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38%;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2,513,332,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9864%;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352,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38%;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 7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332,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7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2,513,112,16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9776%;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291,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132,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747%;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 291,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申请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33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反对 285,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弃权 5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85,363,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37%;
反对 28,252,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40%;弃权 58,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同意 2,513,321,193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9.9860%;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341,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213%;反对 280,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5%;弃权 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88,223,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75%;
反对 25,378,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96%;弃权 72,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 年修订)》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13,33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
反对 27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72,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六)、(七)、(九)、(十二)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
披露,上述第(十)、(十三)项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
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