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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广发证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5-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5 月

(已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任职资格 ..................................... 3

第三章   任免 ........................................ 8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 11

第五章   履职保障 .................................... 18

第六章   附则 ....................................... 20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

则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公司章程》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

                               2
事会议题内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委任至少 1 名通常居于香港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证券基金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相关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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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

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教

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如适用);

    (八)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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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 3 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九)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十)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

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十一)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十二)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十三)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或被公司证券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评估为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或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其作


                              5
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须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以及每年向公司确认其独

立性。公司每年均须在年报中确认其是否仍然认为有关独立董事确属

独立人士。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在评估独立性时公司应避免选

聘下列人员:

    (一)该人员曾从公司本身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香

港上市规则》,下同)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公司任何

证券权益(《香港上市规则》下允许的例外);

    (二)该人员是或曾是当时正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于被委

任前的 2 年内,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

人或主事人,又或是或曾是该专业顾问当时有份参与,或于相同期间

内曾经参与,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1.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

    2.在建议委任该人士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 2 年内,该等曾

是公司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或(若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曾是公司的

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的任何人士,或其任何紧密联

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6
    (三)该人员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 1 年

内,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

有或曾有重大利益;又或涉及或曾涉及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

附属公司之间或与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之间的重大商业交易;

    (四)该人员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体,而该

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五)该人员当时或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之前 2 年内,曾

与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持股 10%或以上的主要股东有关连;

    (六)该人员当时是(或于建议其受委出任董事日期之前 2 年内

曾经是)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公司任何核

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

    (七)该人员在财政上倚赖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

属公司又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第九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且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

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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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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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最迟应当在发布召

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

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如有),并按要求及时向其补充

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

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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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股东大会作出选举独立董事决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

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需按照

《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轮流退任及重选连任(如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自作出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公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独立董事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

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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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公司和独立董事应

当就其辞职事宜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

提交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因本制度第十八规定辞职的

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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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连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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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13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十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公司证券上市

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违

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14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安排 1 次只有公司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参与而

没有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公司

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或建议的以下事项: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六)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15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五)项至第(六)项

所列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七)项至

第(九)项所列事项应当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16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公司应负责向独立董事安排合适的培训并提供有

关经费,独立董事应向公司提供所接受培训的记录。


                                17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

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第三十九条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

                               18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

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2 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19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

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20
人员。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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