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关于万青转债回售的第八次提示性公告2024-07-29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4-39
债券代码:127017 债券简称:万青转债
债券代码:149876 债券简称:22 江泥 01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青转债”回售的第八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回售价格:100.329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 回售期: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4 年 8 月 8 日
3.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 年 8 月 13 日
4. 回售款划拨日:2024 年 8 月 14 日
5.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 年 8 月 15 日
6. 回售期内停止转股
7.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截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已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
8.67 元/股的 70%(即 6.07 元/股),且“万青转债”处于最后两个
计息年度。根据《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万青转债”
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万青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
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
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万青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 2024
已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 8.67 元/股的 70%
(即 6.07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万青转债”回
售条款生效。
2.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
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
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2.00%(“万青转债”第 5 个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6 月
3 日至 2025 年 6 月 2 日的票面利率),t=60 天(2024 年 6 月 3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8 月 2 日为回售申报期
首日)。
计算可得:IA=100×2.00%×60/365=0.329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万青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329 元/张(含息、
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
于持有“万青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
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263 元/张;②对于持有“万青转债”的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 2021[34]号)
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329 元/
张;③对于持有“万青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329 元/张,自行缴纳
债券利息所得税。“万青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
“万青转债”。“万青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
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可转债回售公告》后,
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司将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4 年 8 月 8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
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
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
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
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
售申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
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万青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
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8 月 13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
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万青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
日内,若“万青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
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
管。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