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2024-09-13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见证意见书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海合综(2024)第【837】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
所指派郭晓龙、周张悦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
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
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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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
、议案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
体操作方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贵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距会
议通知日已满 15 日。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冀树军先生主持,会议
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时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460,160,94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2.104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大会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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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共计【581】人,代表股份【546,815,435】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5.7677%】。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现
场 会 议 和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 588 】 人 , 代 表 股 份
【2,006,976,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72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2 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大会推举
的 2 名股东代表计票、2 名监事代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
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的结果合计如下:
1、《关于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006,560,2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
反对【3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弃权【9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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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46,441,335】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
反对【319,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弃权【96,6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2、《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同意【546,097,3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5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弃权【217,6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46,092,31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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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54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弃权【217,6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已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主持、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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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晓龙
周张悦
202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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