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云: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2024-03-19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股 票 上 市规 则》 ( 以 下 简称 “《 股 票 上 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是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司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
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当在其被提名
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
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交所
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
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在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其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
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
新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组织筹备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并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会秘书违反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
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本制度
第十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
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
必要的保障。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董事会秘
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强制性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